《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条后增加了“危险作业罪”。南通消防支队提醒,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即使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作业罪进行刑事拘留。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来,首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3月8日上午,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厂区管片车间东面一仓库堆放了大量危化品,且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并未取得带储存设施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且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对上述危化品进行扣押,由专门车辆转运至安全地带。
过去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改,还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违法行为,看似没有强令他人冒险作业,但还是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同等追责。
因此,南通消防支队提醒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不能再犯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若存在以上列举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