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堆放杂物,几乎是每个小区都逃不过的乱象。无论是卖废品补贴家用,还是犯懒不想下楼丢,这样的行为都不可取。否则,极有可能惹上官司。
王大伯是北京朝阳区某小区的业主,家住二楼。退休后,他和老伴时不时出门捡些废旧纸壳,并将这些杂物都堆放在楼道内。
2020年1月27日晚10时许,王大伯堆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忽然燃烧引发火灾。住在四楼的小瑞出门沿楼梯间向下逃生,却被这堆杂物挡住了去路。因火灾产生了大量浓烟、灼热气流,小瑞不幸被熏倒、烧伤。
后经医院诊断,还不满20岁的小瑞全身多处烧伤,重度吸入性损伤、双眼烧伤、双耳烧伤,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体表瘢痕(除头颈部)。
因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小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大伯与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000余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表示,曾多次口头制止王大伯的捡拾行为,并张贴禁烟通告,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但王大伯不配合,物业公司没有权力清理堆放在公共区域内的业主杂物;王大伯则认为,自己仅仅是堆放纸箱,没有外来火种也不会着火,不该由自己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一审朝阳法院认为:王大伯在楼道内堆放易燃物品,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时发现该隐患,导致在遇火种时发生火灾。因无法确认火种的遗留人即具体侵权人,王先生及物业公司应对小瑞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王先生及物业公司赔偿小瑞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万余元。宣判后,王大伯及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在火种遗留人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王大伯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安全保障义务只做到这种程度是远远不够的。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大伯应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的70%,即443万余元,物业公司对633万余元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王大伯无法偿还的部分,都将由物业公司补充赔偿。
楼道堆放杂物对他人造成损害,当事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楼道堆放杂物不仅是安全隐患,还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比如本案中的王大伯,他实施了将杂物堆放在楼道里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基于本案,王大伯没有堆放杂物放火的故意,但不能否认的是,杂物堆放在干燥的楼道里是有起火的风险的,王大伯作为有独立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是可以预见到这种风险存在的,而他仍将杂物堆放在楼道里,主观上对于起火是有过失的。
第三,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有损害后果。本案中,小瑞严重烧伤,这种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起火的燃烧介质就是王大伯在楼道内堆放的杂物,无论起火的原因为何,如果不是在楼道堆放杂物,就不会起火,小瑞就不会被烧伤。所以,王大伯的行为与小瑞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王大伯因过错侵害了小瑞的民事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
而很多人认为,业主交了物业费,物业就应该对此次事件承担全部的责任,为什么物业最后只承担补充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可知,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公司受业主委托,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履行综合管理职能,这种职能不仅是权利,更体现在义务上。结合本案,物业公司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立即纠正排除;纠正排除有困难的,应当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报告。所以物业有排除义务。
物业没有做到上述内容,所以承担补充责任是合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楼道是楼房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无权擅自堆放杂物。
如因楼道堆放杂物引发火灾,应当由直接责任人、擅自堆放杂物者和物业公司或楼道的管理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擅自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部门还可以对占用者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经消防部门通知仍拒不改正,并因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