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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召开《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新闻通气会

发布日期:2022-07-25      来源:江苏消防 浏览次数: 【 字体:    】            

7月19日下午,省消防救援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宣传解读《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曹勇兵总工程师出席,总队火调技术处、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新闻宣传处负责人参加新闻通气会。

新闻通气会上,曹勇兵总工程师就《规定》的出台背景、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主要特点等进行了解读。

他说,我 省火灾基数大、种类多,“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多发,“群死群伤”火灾风险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共安全的平稳可控。近年来,特别是在安全生产“开小灶”中,全省各地在政府组织领导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面,形成并总结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机制举措。出台《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总结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压紧压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更好地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促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提升全省消防安全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于2021年10月牵头起草《规定》,经过数次征求意见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于2022年6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规定》共五章32条,分为总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和实施、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附则五个部分。

《规定》 一是明确了对于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对应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对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二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组一般组成架构和主要职责;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进行分工协作,以及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三是明确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人民政府批复结案程序,有关部门、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司法机关等应根据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要求和事故调查结果履行各自职责。四是明确了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对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通气会上, 曹勇兵总工程师和火调技术处有关同志回答了记者提问,就《规定》的主要目标、政策依据、重要意义,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事故责任追究举措,以及省政府对于《规定》具体施行的要求等内容一一进行了详细解答。

责任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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