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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14      来源:江苏消防 浏览次数: 【 字体:    】            

根据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

二、征集方式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月光广场6号,邮编2100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6335020;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sgsxftl@163.com。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2月14日   

 

江苏省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活动,提升高速公路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水平,筑牢高速公路安全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及其他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指导思想】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方联动、专业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体系。

第四条  【组织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  【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范高速公路灾害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灾害事故防范意识和救助意识,对在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职责】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对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业务指导。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部门编制的全省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统筹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组织交通工程机械等资源参加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一)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做好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省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和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的经费保障,设区的市财政部门为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招录、职业等级和职业资格等有关工作;

(四)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规划选址、土地使用、营房建设等有关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交通秩序维护和管制、现场治安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的医疗救治工作;

(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的环境、水质、空气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九)气象部门负责提供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相关区域的气象信息;

(十)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涉水灾情处置的水文信息;

(十一)通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的通信保障;

(十二)民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航空资源参加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职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路网分布、交通流量及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配备相适应的装备器材、灭火药剂,加强培训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高速队伍职责】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高速公路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

(三)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兼有高速公路范围外辖区任务的,还应从事辖区火灾扑救与灭火救援工作;

(五)对辖区内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登记并做好与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查衔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机构是省消防救援机构与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联合设立的事业单位,负责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事故防范

第十二条  【消防设施】高速公路建设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液设施、消防车取水场地,桥梁、隧道还应配备与其特点和灾害事故处置需要相适应的特种装备。

服务区停车区应当设置消火栓或者其他消防水源,危险化学品车辆、大型客货车辆专用停车区还应当配备与灭火应急救援相适应的装备、器材、灭火药剂。

第十三条  【车辆防火】使用易燃易爆压缩气体作为动力的大型车辆,应当在远离人车密集区域和危险化学品车停车区的部位单独停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夜间停驶在服务区的大型客运车辆、较长时间停驶在服务区的危险化学品车辆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  【特情报备】涉路施工、养护、作业活动,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影响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情况,应当事先通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五条  【防火巡查与火灾调查】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对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测试,制定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作战演练。

消防救援机构对高速公路管辖范围内交通工具、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的,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消防宣传】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服务区、收费站等部位设置消防知识宣传点,广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车辆火灾事故预防知识。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定期在人车流量较大的服务区、收费站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灭火救援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和初起火灾扑救能力。

 

第四章  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接警调度】省消防救援机构、省卫生健康部门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就近快速的原则,建立与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需求相适应的灭火与应急救援调度指挥和院前医疗急救调度机制。

高速公路救助热线、交通服务热线等其他平台根据需要建立与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络专线,接到高速公路群众求助,可以将求助信息通报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

医疗救护人员接到调度或者指令后,应当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第十八条  【通行保障】高速公路发生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开辟灭火与应急救援紧急通道,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开展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车及其他车辆,可以使用应急车道。相关单位应当使用广播等设施,提醒其他车辆让行。

第十九条  【现场指挥】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高速公路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一般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火灾以外的其他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时,应当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第二十条  【联勤联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建立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水利、通信、民航等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联勤联动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演练,协同高效处置高速公路火灾和灾害事故。

第二十一条  【数据共享】消防救援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消防实战指挥平台、高速公路调度指挥系统的信息数据实时共享。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队标准和范围】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应当设置在便于出动的服务区或者收费站,营区营房、车辆装备和人员配备应当满足辖区灭火与应急救援需求。

下列区域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

(一)高速公路跨江桥梁和特长隧道;

(二)车辆交通事故易发的重点高危路段;

(三)建有商业综合体或者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区的服务区;

(四)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较重的区域。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规划建设方案由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队伍调度】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接受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和高速公路调度指挥中心调派,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人员招录】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招录、培训考核和消防员岗位等级、职业资格、着装规范等实行统一管理。

被录用人员依法与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机构建立聘用关系。

第二十五条  【考核激励】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机构建立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员考核激励机制,对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队员职务等级、工资待遇以及表彰、奖励、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执勤值班】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应当建立符合高速公路灭火与应急救援需要的执勤战备秩序,保持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

第二十七条  【经费保障】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主要包括队站建设经费、车辆装备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经费等。

车辆装备经费包括车辆装备和灭火药剂的采购、维修、保养、更新换代,以及损耗性装备的补充,由省市两级财政联合保障。

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险)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体检费、医药费、伙食费、被装费、抚恤费等,运行经费包括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和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机构日常运行所需的水电费、维修(护)费、专业材料费、专用燃料费、训练费、办公费等,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保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用于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的各类经费,列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范围,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上缴省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资金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  【职业保障】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员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标准由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会同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员的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参照本省消防救援人员执行。

因战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对其家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照顾和帮助。

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建立职业健康保障、劳动保护和职工福利制度。

第二十九条  【抚恤政策】因执勤训练、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的医疗、抚恤政策,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参照我省消防救援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车辆登记】高速公路消防救援队伍的执勤消防车应当按照特种车船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救援专用标志;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途中,按照规定免缴泊车费、车船通行费。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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