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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这些单位存在火灾隐患!

发布日期:2024-02-23      来源:无锡消防 浏览次数: 【 字体:    】            

春节期间,江苏省无锡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对发现存在消防隐患的多家单位场所,进行消防违法行为曝光,单位如下:

无锡市林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洛社镇石塘湾贝沙桥的无锡市林发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车间未设置喷淋;

2、车间未设置室内消火栓;

3、厂区内未设置消防车道;

4、生产车间和仓库未进行防火分隔;

5、生产车间和办公室未进行防火分隔。

上述行为已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 7.4.4 条、第 7.4.3 条、第 7.1.1 条和第 7.2.3 条的规定,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 2017)第 5.3.3 条的规定,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无锡市玉祁曙光包装制品厂

惠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玉祁镇曙光村村委旁的无锡市玉祁曙光包装制品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两座建筑之间搭建大棚,将防火间距占用,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受案查处。

无锡海威压缩机有限公司

新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梅村兴路30号的无锡海威压缩机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厂房二层局部设置丙类生产,二层防火分区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允许最大分区面积;

2、厂房内部分车间的疏散距离超过规范要求;

3、厂房疏散楼梯未设置封闭楼梯间;

4、厂房内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等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5、厂房内设置的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

6、厂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

7、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导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8、消防水泵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上述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7.2.1条、第7.3.6条、第7.4.3条、第7.4.6条、第7.6.2条和第7.7.3条的规定,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5.3.3条的判定规则,已将该单位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无锡美迪佳科技有限公司

新吴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城南路220-1的无锡美迪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厂房(共 2 层)车间内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无水;

2、包材仓库防火分隔(与其他部位)不到位。

上述火灾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受案查处。

无锡广益商城有限公司

梁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江海东路 528号的无锡广益商城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

1、场所的办公区域未设置喷淋,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消控室仅有一人值班,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述火灾隐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受案查处。

金石世苑酒店

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观山路299号工人文化宫C栋1-12楼的金石世苑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4层东北侧疏散走道前室、疏散走道内堆放沙发、桌椅;

2、4层东南侧疏 散走道前室堆放桌椅(超过50%)。

已对其受案查处。

江阴市正和纺织有限公司

江阴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江阴市华士镇陆西大街128 号江阴市正和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多层厂房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2、楼梯间处未设置乙级防火门。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锡市塑艺科技有限公司

滨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胡埭工业园联合路8号的无锡市塑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办公区防火门闭门器被拆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单位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无锡派克木业制造有限公司

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嵩山村盛家桥的无锡派克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车间仓库内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该单位车间与仓库之间搭建大棚,占用防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和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5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无锡宇斯盾汽车系统有限公司

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蓉裕路128号的无锡宇斯盾汽车系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

1、厂房内室内消火栓压力不足;

2、单位厂房内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数量不足。

上述行为属于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单位处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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