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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103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7-09      来源:江苏消防 浏览次数: 【 字体:    】            

苏消函﹝2024﹞33号

 陈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校外托管机构当前监管标准低需要加强规范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提案对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稳控全省消防安全形势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我总队高度重视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围绕包括托管机构在内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基层监管力量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创造了多项“江苏经验”。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摸清场所底数。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发动乡镇(街道)组织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全面摸排辖区单位(场所),切实摸清包括托管机构在内的场所底数,逐一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主体并建立底册,确保基层消防监管全覆盖。部署开展抽查对象库建设工作,通过共享编办、民政、市监等部门数据,全面导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基层单位(场所)底册,有效消除监管盲区。

二是建强监管力量。联合省安委办、编办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建设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所,全省所有乡镇(街道)已全部明确或设置消防工作所。指导各地通过政府发文或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所消防安全监管范围,明确不同情况下托管机构的监管主体(如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托管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管,设置在沿街店铺的由消防工作所负责监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消防工作所的培训指导,提升消防工作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三是强化日常监管。部署开展“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打通“生命通道”和“拆窗破网”行动等,组织对沿街店铺、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重点场所开展排查。根据托管机构生源年龄特点,将托管对象14岁以下的认定为儿童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较其他场所更为严格),重点检查平面布局不合理、安全疏散不畅通、门窗设置铁栅栏等问题,切实摸清相关场所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提请省安委会出台加强“九小场所”消防能力建设的工作措施,督促托管机构等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设置标识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指导其常态化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四是实施综合治理。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监管主体实行综合施策、分类治理。对未依法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抄送住建部门依法处理;对托管机构位于4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依法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搬离;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其他方面的问题隐患,建立“隐患、责任”两个清单,强化跟踪问效,实行闭环管理;对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下一步,我总队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持续加强基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守牢托管机构消防安全底线。拟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指导各地将托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纳入消防安全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内容,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坚决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会同教育等部门建立联合抽查工作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提高协同监管水平。二是充分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责,依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平台作用,指导各地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提请政府发文明确托管机构等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严防风险累积成灾。三是持续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所建设,按标准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健全配套运行机制,规范推进委托执法,切实加强对托管机构的监管力度,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关心支持。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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