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规定,“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强化自我约束,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强调,“加强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在此背景下,国家消防救援局党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去年12月份已经出台《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的基础上,总结各地经验做法,以“打连发、呈递进”的方式,持续优化消防服务,确保各项便民利企服务措施层层落实,着力营造良好的消防营商环境。为进一步规范消防涉企执法行为,确保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消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出台本《规定》。
二、《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制定出台《规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消防救援局在加强消防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规定》的制定,旨在总结和固化经验做法,结合当前形势任务要求和基层消防执法工作实际,通过明确职责任务,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细化追责情形和程序,进一步激励消防执法人员担当作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规定》围绕规范和监督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制度层面对消防行政执法责任以及执法监督、追责问责机制作出规定。一是界定执法责任,结合权责清单,确定执法职责,建立执法工作制度,明晰执法工作要求,促进消防行政执法权力依法正确行使。二是强化执法监督,明确监督方式和内容,注重问题整改、强化结果运用,督促消防执法人员依法履职。三是明确责任追究,细化追责免责适用情形,明晰责任追究程序要求,做到失职追责、尽职免予追责。
四、《规定》对规范消防行政执法提出了哪些要求?
国家消防救援局党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定》从执法职责、执法制度、执法要求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压实执法岗位职责。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权责清单,将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部门和执法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执法权限。二是健全消防执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公开、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同时,按照国务院规范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要求,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时,严格设置顶格处罚和高额罚款的适用情形,规范罚款实施。三是明确执法行为要求。细化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各项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做到执法主体适格、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规范。
五、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具体有哪些方式?
《规定》明确执法监督主要包括考核评议、工作报告、专项监督、执法责任离任审核等具体方式。一是规范执法考核评议。明确执法考核评议的原则、内容、方法、形式和结果运用。二是规定执法专项监督。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执法问题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监察建议等开展专项监督,及时回应各方关注和建议。三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年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消防救援机构消防执法工作的内部层级监督。四是设置离任审核机制。要求在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对其履行执法职责情况进行离任审核,明确审核方法和程序、问题整改等内容。
六、消防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有哪些特点?
执法考核评议是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内部执法监督的重要方式,《规定》中执法考核评议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考评内容。将执法制度执行、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系统运用、监督措施落实及执法队伍建设、执法办公用房和装备配备管理等情况纳入考评范围,推动执法软硬件同步提升。二是突出实地核查。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考核评议的基础上,突出实地核查,通过采取现场比对纸质执法案卷、执法音视频资料和网上执法信息的方式,核查执法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三是科学设定项目指标。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规定,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执法考评项目和指标,不得以罚没款数额、临时查封数、责令停产停业数、责令停止使用数等作为考核评议指标。四是强化执法质效。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注重量质同考、强化成效,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提升消防行政执法质效。
七、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发现问题后是如何处理的?
《规定》明确执法监督为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的内部层级监督,是督促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存在不落实执法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执法职责、存在违法执法等情形,制发《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执行执法监督意见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约谈下级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构成执法过错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八、消防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哪些情形会被追究责任?
确定追责情形有利于明晰消防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有利于精准开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在《消防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中追责情形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规定,结合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明确了18项具体追责情形,涵盖了消防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全领域。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消防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九、存在执法过错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对消防执法人员存在执法过错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规定》明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规定等要求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且存在从轻、减轻情形的,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的原则,可以对有关人员单独或者合并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同时,就消防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作出衔接性规定,明确应当按照职责管理权限依规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十、消防执法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尽职免予追责是责任追究的重要补充。《规定》依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参照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相关规定,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明确了12项不予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实现失职问责与尽职免予追责相统一,激励消防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如,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消防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对拒不执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一、围绕《规定》贯彻实施,下一步还有哪些考虑?
国家消防救援局将积极采取多种措施狠抓落实,从严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能,并对《规定》中有关内容从具体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一是落实国务院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建立分级分类检查、消防行政检查标准、行政检查异地协助等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消防营商环境。二是出台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严格设置顶格罚款和高额罚款的适用情形,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本地“轻微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三是制定消防执法考核评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有关执法考核评议项目和指标,力求提升消防行政执法质效,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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