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防行政监督救济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对消防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认定的违法事实、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不同意当事人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2. 申请听证:当事人对消防机构拟作出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含一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消防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消防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申诉、控告与检举:当事人对于消防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6. 国家赔偿:当事人认为消防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