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开展的消防普法作品征集评选和“以案普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落下帷幕。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选送的《某消防工程公司、某消防器材公司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案》成功入选全国50个典型“以案普法”典型案例。
案例简介
2023年7月24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12345”热线转派工单,对某住宅小区消防隐患开展核查。经查实,该小区存在室内消火栓箱内无水带水枪、未配备灭火器,以及室内消火栓无水等违法情形,大队随即责令某物业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就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件调查过程中,呈现出复杂的法律关系:该小区建设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因未依约向施工方连云港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器材供应方连云港某消防器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致使后两者出于追索货款目的,擅自挪走消防水带与灭火器,并关闭室内消火栓管道阀门。在此情形下,某物业公司以小区开发商尚未完成物业管理职责移交为由,坚称自身并非违法行为的直接制造者,试图以此规避行政违法责任;而某消防工程公司与某消防器材公司则反复强调与开发商之间的民事合同约定,将擅自挪走消防水带与灭火器、关闭室内消火栓管道阀门的行为,辩解为追索工程欠款的无奈之举,妄图以民事纠纷为由推脱其在消防行政法规层面应承担的责任。
对此,海州大队依托与区法院、检察院建立的“法消协作”“检消协作”双机制,邀请法院、检察院、律师等多方讨论,紧密围绕《消防法》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立法宗旨,一致认为民事合同约定的效力仅局限于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绝不能以此对抗行政法的强制性规范。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是每个主体不容推卸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通过民事约定来免除这一法定责任。最终,经过讨论确定某消防工程公司和某消防器材公司为上述违法行为的违法责任主体。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执法机关在复杂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精准定位违法主体的能力,有力震慑了那些试图利用民事纠纷规避消防法律责任的侥幸行为,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典范,切实将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到了实处,彰显了消防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行政处罚
经查明,某消防工程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某消防器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二者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鉴于两家单位在案件办理期间,能够充分认识违法行为严重性并积极整改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结合《连云港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海州大队依法对两家单位分别作出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警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障公民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是每个单位、个人必须严格履行的强制性义务。民事合同作为平等主体间的约定,其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双方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对抗行政法领域强制性规范的效力。
2、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控制火势、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设备。擅自停用、挪用这些设备,会产生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火灾初期往往是扑救的黄金时期,若没有灭火器灭火或消火栓系统提供水源,火势会在短时间内失去控制,从局部燃烧演变为大面积蔓延,此时浓烟封锁通道,造成大量财产损失、人员逃生困难。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引发火灾事故,还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3、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现管理范围内存在停用、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第一时间上前劝阻,向当事人明确告知行为的危害性及相关法律后果,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若当事人拒不配合,物业公司应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坚决守住小区消防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