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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2026 年首批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涉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发布日期:2026-10-10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 字体: 大 中 小 】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牢牢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2026 年,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液化石油气、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移动电源、保温板、锂离子电池、烟花爆竹等重点民生安全产品,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针对性强、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6 年 6 月 15 日,根据 “央视财经” 关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为消费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报道线索,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证,2026 年 3 月下旬,一名消费者向当事人提出更换大容量电池的需求,当事人遂擅自改动涉案电动自行车原车线路,更换大容量电池盒,并改装至车辆坐垫下方,收取改装服务费 50 元。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实施其他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主观故意明显,违法行为引发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较重,2026 年 8 月 27 日,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罚款 4 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 “回头看” 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且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移动电源案

2026 年 4 月 14 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委托另一家公司生产移动电源,在产品外包装标注了 CCC 认证标志,未标明厂名、厂址,但该产品实际尚未取得 CCC 认证证书。经核算,2025 年 12 月 18 日起,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天猫、抖音等平台对外销售上述涉案产品,共销售 63 台,库存 905 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15.53 万元,违法所得 0.45 万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并伪造认证标志移动电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当事人销售未标明厂名、厂址移动电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8 月 17 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 905 台涉案移动电源、没收违法所得 0.45 万元、罚款 12 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生产厂家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 “回头看” 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 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消防产品案

2025 年 12 月 15 日,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和不合格检验报告,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消防器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案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根据移送的抽样检测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直流水枪耐腐蚀性能不符合《消防水枪》(GB 8181-2005)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内扣式接口耐腐蚀性能不符合《消防接口 第 1 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GB 12514.1-2005)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经查,涉案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从镇江市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直流水枪 30 支,已销售 15 支,购进价为 10 元 / 支,销售价为 20 元 / 支;内扣式接口 30 副,已销售 15 副,购进价为 11 元 / 副,销售价为 20 元 / 副,未销售产品已退回供货商。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 1200 元,违法所得为 285 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消防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 年 1 月 9 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285 元、罚款 2900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供应商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 “回头看” 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 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

2025 年 11 月 10 日,根据上级机关移交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线索,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液化石油气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检验,当事人储存的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硫化氢含量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强制性国家标准。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从某能源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液化石油气,供货方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导致涉案液化石油气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储存液化石油气的管道内壁腐蚀严重,气体在存储过程中硫化氢积聚,造成含量超标。经核算,涉案液化石油气共计 5 吨,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 4.38 万元,违法所得 0.48 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5 年 12 月 18 日,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0.48 万元、罚款 7.4 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 “回头看” 检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将所有管道更换,贮罐内外均做了防腐处理。

案例五 常州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锂离子电池案

2025 年 10 月 27 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成品锂离子电池实施执法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当事人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生产的 3000 只锂离子电池实际容量低于额定容量 5000mAh,且热滥用测试后 2 个电芯起火爆炸;2025 年 9 月 11 日生产的 3000 只锂离子电池,实际容量低于额定容量 5000mAh。上述两款锂离子电池,均不符合《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安全技术规范》(GB 31241—2022)强制性国家标准。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 9 万元,因当事人主动整改,在检测期间即对涉案电池实施报废处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 年 2 月 10 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作出罚款 9 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 “回头看” 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 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保温板及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案

2025 年 8 月 19 日,根据上级机关和外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移送线索,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三项违法行为:一是生产、销售的一批次 XPS 挤塑板燃烧性能不符合《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行为,涉案货值金额 1600 元,违法所得 200 元;二是生产、销售的另一批次 XPS 挤塑板导热系数不符合产品明示标注的《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 10801.2-2018)标准要求,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 1.35 万元,违法所得 750 元;三是通过将某检测机构出具的挤塑板检测报告原件扫描后篡改参数的方式,制作虚假检测报告提供给采购方,属于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 960 元,违法所得 200 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 XPS 挤塑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伪造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曾两次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026 年 3 月 9 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 XPS 挤塑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150 元、罚款 3.57 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 “回头看” 检查,确认企业已落实整改,不再生产、销售该类不合格保温板。

案例七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汽摩商行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 年 4 月 8 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海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汽摩商行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 789 辆电动自行车外观与合格证附带图片不一致,涉嫌加长车辆鞍座长度、改装座桶装饰板等。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并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抽样检测。经检测,涉案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为迎合部分消费者需求,使用电动摩托车配件对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等进行了改装。经核算,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 215.59 万元。截至检查当日,改装车辆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其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该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2026 年 2 月 12 日,海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作出罚款 43.2 万元的行政处罚。为避免资源浪费,对涉案电动自行车不予没收,责令返厂恢复至出厂状态。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 “回头看” 检查,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

案例八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花爆竹专营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案

2026 年 2 月 10 日,根据节前安全专项检查计划,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两款待售烟花爆竹实施执法抽样送检。经检验,两款烟花爆竹的 “部件 - 引燃装置 - 引火线牢固性” 项目和 “部件 - 引燃装置 - 引燃时间” 项目不符合《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经查,2025 年 12 月 10 日,当事人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某花炮厂购进上述两款烟花爆竹。检验结果出具时,上述烟花爆竹除抽检备样外已全部售出。经核算,不合格烟花爆竹货值金额 2.73 万元,违法所得 0.81 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 年,当事人因类似违法行为已受到过行政处罚。2026 年 6 月 25 日,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备样烟花爆竹 8 卷(箱)、没收违法所得 0.81 万元、罚款 6.83 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将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开展召回工作,对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强化进货查验管理。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同步送达了《信用修复告知书》和《合规指导建议书》,就烟花爆竹质量安全、产品质量责任、进货查验等开展合规教育。

责任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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