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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

发布日期:2025-05-08      来源:江苏消防 浏览次数: 【 字体:    】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的通知

苏消﹝2025﹞41号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

为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总队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出台的《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企八项措施》,结合江苏实际,制定了《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已经总队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4月18日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


一、许可办理程序优化。对于申请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执业,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审查和作出注册决定的时限从原规定的不超过20个工作日,缩减为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场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主动申请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予以受理。对于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只需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检查时提交;对于仅变更营业执照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变更时可以不提供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证明文件、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二、技能鉴定提速增效。对于通过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审核的申请人,3个月内予以安排鉴定考核,且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考核在同一天进行。考核次日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在次月第3个工作日后可下载成绩合格电子凭证。在全省6个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点的基础上继续新建扬州、连云港站点,推行标准化服务设施配置,进一步方便考生就近参加考试。

三、高频事项在线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消防旗舰店”在线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及限期改正复查(含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重大火灾隐患销案,解除临时查封和恢复使用、生产、经营等复查),消防救援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办结。全面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电子证照,申请人可以随时查询、下载。

四、涉企检查无事不扰。建设火灾风险评估预警系统,定期评估单位火灾风险等级,精准确定被检查对象。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未列入检查计划或无法定事由的,一律不得开展检查。融入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将消防事项纳入相关领域监管“一件事”。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前,提前与被检查对象约定时间。同一单位(场所)在年度内首次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或已纳入“综合查一次”检查对象的,除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外,本年度内可以不再检查。检查计划、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运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消防档案并实时录入更新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建立纸质消防档案。

五、证明材料减免便民。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中,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消防救援机构制发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验证的,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六、电子送达便捷灵活。在法律文书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基础上,拓展电子送达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七、消防产品质量提升。消防救援机构将使用领域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灭火毯等消防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发送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调整范围的,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缺陷消防产品召回工作,加强使用领域相应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八、柔性执法容错引导。明确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修订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避免行政相对人负担过高。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的全过程执法服务。

九、积极响应按需服务。根据单位需要,组织消防讲师走进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演练、宣传培训等方面予以业务指导。常态化开放消防救援站和消防科普场馆,讲解灭火器材使用和疏散逃生技巧等。鼓励单位自主开展“体检”,探索“预约式”消防技术服务和火灾高风险单位“会诊式”指导,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十、执法行为严谨规范。严禁干扰被检查对象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被检查对象,不得乱查封、乱扣押、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如发现上述行为,可向消防救援机构反映。


相关链接:《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企十项措施》解读

责任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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