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体
繁体
拼音

首页

帮助

退出

后退

前进

刷新

光标

大字

小字

颜色

白底黑字
蓝底黄字
黄底黑字
黑底黄字
原始配色

页面

100%

语速

正常语速

指读

显示屏

全屏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  >  政策文件

江苏省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07      来源:江苏消防 浏览次数: 【 字体:    】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江苏省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消﹝2025﹞91号


各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系列工作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制定了《江苏省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11月7日   

 

江苏省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消防〔2025〕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确保消防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以高水平消防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严禁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严禁外包给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一家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一幢建筑内的所有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单位实施分级监管,防止多头监管、重复检查。

第五条  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在消防执法岗位工作。辅助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托江苏消防网(互联网)设置“消防监督检查”专栏,公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主体和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事项名称、实施层级、设定依据等基本要素),并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制修订以及机构变动、撤销、合并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省级消防监督检查事项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编制,设区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消防监督检查事项由各设区市消防救援机构编制,并通过江苏消防网公布。

第七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坚持“计划之外无检查”的原则,结合本地火灾防控实际、执法人员数量、可开展检查工作日等因素,科学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以及火灾形势、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于每月25日前制定次月消防监督抽查计划。月度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对象名称、场所地址、检查时限、检查人员等,并通过江苏消防网向社会公开检查对象、场所地址、检查时限。

在制定消防监督抽查计划时,应当合理确定单位的检查频次,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为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非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监督抽查的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九条  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前,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查阅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消防监督执法档案,了解单位基本情况、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抽查及历次消防监督检查等情况;

(二)根据建筑年代、法规标准沿革、装修改造情况以及我省既有建筑改造相关政策要求,确定适用的消防技术标准;

(三)准备所需的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四)在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前三天制作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五)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前款第(四)项涉及的有关文书,可以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提醒检查对象做好配合检查的准备;无法电子送达的,应当在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时现场送达。

第十条  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要求落实“扫码入企”,依据法定程序和内容开展检查,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口头告知检查对象。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说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法律规定、整改要求和合格标准;涉及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月度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通过江苏消防网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时,可以一并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质量开展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积极融入跨部门“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将消防监督抽查事项纳入旅馆、娱乐场所等领域监管“一件事”,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十三条  针对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或者某一地区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实行年度数量控制。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充分评估相关领域、场所的火灾形势、隐患特点以及涉及范围,聚焦主要问题、重大风险,合理设定检查对象范围、事项和时限等,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按照规定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江苏消防网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部署的专项检查,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报本级司法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无需重复报批、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专项检查计划,合理确定检查对象类型、抽查比例、检查内容等,按照“双随机”的形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并通过江苏消防网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名称、检查对象、场所地址、检查时限。

专项检查的实施程序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十五条  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一个年度内不超过两次,检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同一检查对象在年度内首次消防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的、已纳入“综合查一次”的,本年度内可以不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消防监督抽查与专项检查对象为同一单位的,可以合并执行。对同一检查对象六个月内已实施消防监督抽查或者专项检查的,拟再次检查内容被已实施的检查内容包含的,可以不再重复检查,不能完全包含的,应当再次检查。

不再重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无需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但应当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中注明原因。

第十七条  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网络反映以及“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交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线索,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事项,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三)对不属于消防监督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其他主管机关举报投诉。

对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并在法定时限内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对下列举报投诉事项,可以不予受理并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举报投诉的对象不明确或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违法行为不具体的;

(二)正在或者应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故调查程序处理的;

(三)已经受理,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又重复反映的;

(四)已经处理完毕,又以相同事实、理由重复反映的;

(五)对特定行业、领域或者特定类型火灾隐患、违法行为,进行大范围无差别举报投诉,且未提供明确证明材料的。

第十九条  实施举报投诉核查,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在核查时现场送达,无需制定检查方案。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定期依托火灾风险评估预警系统评估单位火灾风险等级,并将其作为消防监督抽查概率调整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异化监管、精准化治理,推动火灾防控由“被动防控整治”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型。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通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建筑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等可以获取单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及年度检测报告、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消防演练记录等信息的,可以不再要求检查对象提供。

对责令限期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检查对象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完成整改的,可以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消防旗舰店”、江苏消防网“消防安全复查”模块在线申请复查,并提交证明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已整改完成的材料,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查。

第二十二条  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手段赋能精准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探索推行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

(一)对经营规模小、布局简单、人员密度低的场所,以及通过视觉能够直观判断是否构成火灾隐患、隐患是否已整改完成等情况的检查,可以视频连线实施在线检查;

(二)对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的检查,可以通过无人机实施高空全景巡查;

(三)对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岗位资格、人员数量以及是否在岗等情况的检查,可以通过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实施在线检查;

(四)对单位是否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的检查,可以通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实施在线检查;

(五)对消防电源、消防设施工作状态的检查,可以通过物联网感知设备实施在线检查;

(六)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检查,可以通过电气焊数字化监管平台及“苏智焊”小程序实施在线检查。

实施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检查的,应当采用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结束后将二维码发送给检查对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扫码签字。实施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方式检查的,应当提醒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个案检查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因系统故障、信息错误、数据共享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在消防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开展技术性核查,相关技术结论可以作为消防监督检查的参考意见。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实行包容审慎消防监管执法,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宣传培训等柔性执法方式纠正轻微违法行为,引导检查对象以及有关责任人员自觉守法。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注明。

审慎适用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对能够快速消除的火灾隐患,尽量不采用临时查封措施,督促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确需实施临时查封的场所,不随意扩大查封范围或延长查封时限。

消防指导服务应当务实高效并进行记录,严防以指导服务之名行消防监督检查之实。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指导服务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严格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具备消防监督检查主体资格实施检查、超越权限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消防监督检查事项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消防监督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下级机构(含受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的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邮箱、电话、地址等信息,收集单位和群众对消防监督检查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的复查、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的现场检查,以及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开展执业活动质量的检查,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的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实施办法的程序和标准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式样)


相关链接:《江苏省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解读

责任编辑:王松

相关链接

全国消防

新闻媒体

江苏省消防设施联网监测平台

d6ss6a5f87erwd4s7wq7er3y4t7ua47w46er782fd45d2347das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