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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5-11-07      来源:江苏消防 浏览次数: 【 字体:    】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制订了《江苏省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全文共29条,具体为:

一是贯彻执行国家局13项工作要求。《办法》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由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严禁违规外包或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责任清晰。全面推行“计划之外无检查”原则,要求科学制定并公开年度检查计划,严格执行检查前出具通知书、事中“扫码入企”与全过程记录、事后及时告知并公开结果等程序,切实增强执法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是细化落实6项工作要求。在检查主体方面,增加了“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提供支撑;在执法事项清单方面,除公示国家局明确的监督检查事项外,同步公示检查主体、执法事项目录;在监管模式方面,在国家局“一家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的原则上,增加“一幢建筑内的所有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提升监管效率;在检查频次方面,国家局明确“同一检查对象在年度内首次监督检查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本年度可以不再实施检查”,总队增加了“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当场改正的、已纳入‘综合查一次’”两种情形;在检查频次方面,明确“日常监督抽查与专项检查存在重复对象的,可以合并执行,六个月内已实施日常监督抽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如内容能相互包含的,可以不再重复实施”,进一步优化检查方式;在计划报备方面,明确“执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用重复报批、备案”,方便基层操作。

三是创新规定3项体现江苏特色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我省信息系统优势,要求各地依托火灾风险评估预警系统推行差异化监管,对可以通过系统获取相关工作记录的不再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固化推广我省部分地区经验做法,在全省全面推广非现场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干扰;在规范举报投诉方面,针对基层举报投诉持续增加、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实际,明确了5种不予受理情形。

此外,还通过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公开举报渠道、严肃追责问责,构建多维执法监督体系,确保各项规范要求落地见效,持续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消防安全环境。


相关链接:江苏省严格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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