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总队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并自即日起按照《办法》对在我省注册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实行电子证照管理。
特此公告。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5月7日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及《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C0267-2021)等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依托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办理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许可事项电子证照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证照,是指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在法定许可事权范围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注册执业决定后,生成的具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原件形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数据文件,包括固定版式、电子印章签署、证照元数据及标识,并应用密码技术保障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不再颁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纸质证照。已取得的纸质证照可继续使用,无须换发电子证照。持有纸质证照的申请人办理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遗失污损补办的,依法提交有关申请、纸质证照并经审批合格后,换发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作为开展业务法定依据和归档材料。
第二章 电子证照生成
第五条 申请人应实时关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审批情况,对系统显示已完成审批的可登录注册消防工程师电子证照和信用积分管理系统http://180.101.229.94:11888/jsfwjg/#/login(以下简称“电子证照系统”)申请生成电子证照。具体操作流程见附录。
第六条 电子证照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审核,按照C0267-2021标准生成电子证照文件,由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电子证照系统发布,并同步推送至江苏省电子证照信息资源库。
第七条 电子证照文件信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推送到申请人个人注册账户,供申请人下载、打印和公众查询。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内容和样式作出调整的,电子证照也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电子证照使用
第九条 电子证照跨部门、跨地区共享互认服务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和江苏省电子证照信息资源库实现。
第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开展业务,需要提供注册证书信息的,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提交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纸质证照。
第十一条 电子证照的实时有效性通过电子证照系统在线查询核验,经过下载打印或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其法律效力视同复印件。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下载打印版本内容不一致的,以电子证照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证照使用单位、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可向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电子证照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电子证照目录的管理和维护,电子证照签批和颁发,电子证照信息实时更新,以及存量纸质证照电子化等工作,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遗失污损补办等办理需求的,可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或江苏省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方式办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子证照。因伪造、变造电子证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电子证照使用过程中,持证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证的,各地消防救援部门应将有关执法决定报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法制与社会消防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录:
3.联系方式一览表